9CaKrnJlkf9作者:张加军mil.huanqiu.comarticle《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航行自由之具体规定/e3pmh1dm8/e3pmtdr2r●章杜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这是确立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公海区别于海洋其他水域的特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公海的性质:公海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属于国际社会所有”;“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自由地使用公海”;“公海上的秩序,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加以维护”;“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关于公海的使用及开发等问题,应由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商量解决。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所有国家在公海都享有的公海自由归纳为6项内容:一是航行自由;二是飞越自由;三是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四是建造国际海洋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是捕捞自由;六是科学研究自由。同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考虑和注意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时的利益。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航行自由作了以下规定:“每个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这一规定表明公海航行自由有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切国家的船舶(包括商船、军用船舶、政府船舶、潜水器等各种航行器),在公海的任何区域均享有完全无阻碍自由航行的权利;第二,所有在公海上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必须具有国籍,必须悬挂船旗国旗帜;第三,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除受船旗国的管辖和国际法限制外,不受其他国家的支配和管辖。为了保证公海航行自由的真正实现,保证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公海上平等、安全地航行,国际法还制订了一系列海上航行的惯例,如船舶国籍制度、防止海上碰撞制度、海上救助制度等。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和毫无节制的,公海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将公海变成有秩序的和安全的,以不损害别国的利益和自由为前提,使各国都能平等地使用公海。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自由原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公海虽然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但在公海上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管辖权,即对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自由权利的人和物,以及在公海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管辖权。从性质上讲,公海上的管辖主要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军舰和政府公务船在公海上航行或停泊,具有完全正确的豁免权,他们除受本国政府管辖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对公海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公海生物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有国家应通力合作使用,以管理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维持生物资源的再生产,不致因现代高度机械化的捕捞技术,导致渔业资源的枯竭。责任编辑:张加军1229502540000责编:佚名人民海军报122950254000011[]{"email":"anonymous@huanqiu.com","name":"佚名"}
●章杜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这是确立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公海区别于海洋其他水域的特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公海的性质:公海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属于国际社会所有”;“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自由地使用公海”;“公海上的秩序,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加以维护”;“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关于公海的使用及开发等问题,应由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商量解决。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所有国家在公海都享有的公海自由归纳为6项内容:一是航行自由;二是飞越自由;三是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四是建造国际海洋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是捕捞自由;六是科学研究自由。同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考虑和注意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时的利益。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航行自由作了以下规定:“每个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这一规定表明公海航行自由有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切国家的船舶(包括商船、军用船舶、政府船舶、潜水器等各种航行器),在公海的任何区域均享有完全无阻碍自由航行的权利;第二,所有在公海上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必须具有国籍,必须悬挂船旗国旗帜;第三,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除受船旗国的管辖和国际法限制外,不受其他国家的支配和管辖。为了保证公海航行自由的真正实现,保证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公海上平等、安全地航行,国际法还制订了一系列海上航行的惯例,如船舶国籍制度、防止海上碰撞制度、海上救助制度等。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和毫无节制的,公海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将公海变成有秩序的和安全的,以不损害别国的利益和自由为前提,使各国都能平等地使用公海。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自由原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公海虽然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但在公海上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管辖权,即对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自由权利的人和物,以及在公海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管辖权。从性质上讲,公海上的管辖主要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军舰和政府公务船在公海上航行或停泊,具有完全正确的豁免权,他们除受本国政府管辖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对公海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公海生物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有国家应通力合作使用,以管理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维持生物资源的再生产,不致因现代高度机械化的捕捞技术,导致渔业资源的枯竭。责任编辑:张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