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GW75fgWHc作者:王瑞mil.huanqiu.comarticle【环时深度】为什么战后日本必须“专守防卫”?/e3pmh1dm8/e3pmt7hva编者的话: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组阁后,在军事领域动作不断。有报道称日本日前完成向美国返销“爱国者”防空导弹,并开始讨论修订“安保三文件”,计划修改“无核三原则”。高市政府的所作所为,只是多年来日本不断突破“专守防卫”原则、扩张军力的最新表现。从今天起,《环球时报》将推出“警惕日本危险的扩军野心”深度认知系列报道,为您讲述什么是“专守防卫”原则,日本是如何一步一步突破该原则的,以及日本的这种做法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哪些危险。 源于和平宪法 日本“专守防卫”原则可追溯到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的第九条,即日本永远放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国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 二战战败后,日本被解除武装。然而,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遏制苏联等国,美国开始重新武装日本。1954年,日本自卫队成立。为了使这一军事组织符合《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该国时任防卫厅长官杉原荒太1955年在面对国会质询时,提出了“专守防卫”这一说法。他表示,所谓“专守防卫”就是专门负责防卫,“防卫到底”。 虽然“专守防卫”一词1955年已经出现,但是直到1970年才开始在日本官方文件中不断出现。1970年日本首部《防卫白皮书》较为详尽地提出了“专守防卫”的概念。这一年,日本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针对“专守防卫”解释说,仅限于本土及本土周边,且不使用攻击性武器。两年之后,时任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国会答辩中曾就“专守防卫”明确表示:“出于防卫上的需要,在我国国土及周边进行防御,而非攻打对方基地。” 经过不断的完善,目前日本政府将“专守防卫”原则定义为(参照2022年日本《防卫白皮书》),日本在受到对方武力攻击之后才能开始动用防卫力量,对其使用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此外,日本拥有的防卫力量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这些遵循宪法精神的被动性防卫战略为“专守防卫”。 “专守防卫”的核心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不对敌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仅在遭到武力攻击后才进行必要最小限度的自卫;不允许攻击对方基地,不实施战略进攻,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防卫范围仅限于日本领空、领海及周边;采取被动防御战略,防御作战目的仅限于击退来犯之敌。 进行多重限制 “专守防卫”是战后日本在“和平国家”这一自我身份认同下的安全理念以及国防方针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涵包括多个方面。 第一,日本限制防卫力量的规模。1976年末,日本首次出台《防卫计划大纲》与防卫预算的“国民生产总值(GNP)1%”原则。《防卫计划大纲》以“别表”的方式规定了陆海空自卫队的数量发展上限。“GNP1%”原则,即日本的防卫预算长期维持在GNP的1%以下。这一规则后来改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下。 第二是日本对武器装备、进攻能力的限制:首先,日本不拥有洲际导弹、攻击型航母以及核武器等战略进攻武器,也不拥有各类长射程武器;其次,1967年4月,日本时任首相佐藤荣作通过国会答辩的方式提出“武器出口三原则”,即不向社会主义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武器出口的对象国、国际冲突的当事国或有成为当事国危险的国家出口武器。这是日本首次明确限制武器出口。1976年2月,日本时任首相三木武夫在国会答辩中提出“有关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进一步全面限制武器出口。此外,在核武器问题上,佐藤荣作在1967年12月的国会答辩中首次提出“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引进核武器。 第三是“文民统制”。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日本防卫省的前身防卫厅和自卫队1954年成立时,基于反省二战前开始的军国主义体制,制定的《防卫厅法》第12条规定了文官辅助防卫厅长官(现防相),长官指令武官的上下结构。因政客出身的首相才是日本自卫队的最高指挥官,所以日本的国防是文官统治体制,日本称“文民统制”。 第四是在法律与对外合作方面对日本的限制。自卫队在战时特殊法权方面受到限制。日本长时间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其对外、特别是与美国的军事合作。 第五是语言(社会)层面的限制。日本政府使用具有“日本特色”的“自卫队用语”,如用“自卫队”“防卫力量”代替 “军队”“军事力量”,将大、小吨位的水面舰艇统称为“护卫舰”等。在军衔上,也使用“一佐”“一尉”等表达,以与战前日本军队的军衔做出区分。 从冷战后期开始,遭系统性破坏 “专守防卫”原则是对战后日本和平宪法精神的反映,也是对日本侵略史的反思。战前日本的民主体制崩塌,走上了军国主义对外侵略的道路,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战后日本在盟军占领下对军国主义国家体制进行改造,在防卫政策上坚持“专守防卫”,以贸易立国,采取“轻武装”“重经济”的国家战略。在“专守防卫”原则下,战后日本融入全球化体系,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和平宪法是日本国内法,但是在盟军占领体制下制定的,其精神属于对国际秩序的一种政治承诺,即保证不再走上军国主义之路是国际社会给予日本信任的基础。 “我们的生活恢复了正常以后,自然而然会重整军备。也许是我老奸巨猾吧,我想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最好让美国人负责保证我们的安全。宪法禁止军备,真是上天的恩典。”战后首任日本首相吉田茂的这一表态,表明了当时日本安保政策的基调,即与美国建立共同防御体制,依靠美国的军事力量保障日本安全。 不过,因为朝鲜战争的爆发,对日本进行军事限制的美国开始要求日本重新发展军事力量。1950年,华盛顿要求日本组建警察预备队,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1952年,日本成立海上警备队,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1954年,日本将保安队、海上警备队分别改称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并新建航空自卫队。 从冷战后期开始,特别是冷战结束后,日本开始追求“政治大国”“军事大国”的地位,对“专守防卫”原则进行了系统性破坏,包括不断扩大自卫队的规模、大力发展进攻能力等。 2018年,日本发布的《防卫计划大纲》提出改造“出云”级直升机驱逐舰,使其航母化、可搭载战斗机,同时研制“防区外导弹”(中程导弹)。日本购买与自研的“防区外导弹”种类多样,不仅包括美国的“战斧”导弹(巡航导弹),还包括国产的“潜艇发射导弹”(潜射导弹)、“岛屿防卫用高速滑空弹”(弹道导弹)等。据推测,这些导弹的最大射程为1000至3000公里。日本正在讨论建设核动力潜艇,并完成向美国返销“爱国者”防空导弹。这是日方对武器出口“松绑”后,首次出口杀伤性武器。 日本还不断放宽武器出口限制。2014年4月,日本政府以“内阁决议”的方式提出“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以代替“武器出口三原则”,大幅放宽武器出口限制并积极推进武器出口。两个“三原则”对武器出口的限制存在本质不同。“武器出口三原则”基本禁止武器出口,并在有必要时采取一些“例外措施”等。“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则基本认可武器出口,规定了一些禁止出口的情形。2023年12月,岸田文雄政府又通过“内阁决议”的方式修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为进一步放开武器出口松绑,特别是允许出口有“杀伤力”的武器。截至目前,日本并未修改“无核三原则”,但高市政府也在进行相关讨论,其动向值得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日本的“文民统制”出现倒退。日本2007年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国防部门的行政级别得到提高。同时,保证“文民统制”的“训令9号”与“防卫参事官制度”分别于1997年、2009年被废止。根据1952年10月7日以吉田茂首相名义发出的“训令9号”,自卫队官员不得绕开文职部门直接向作为政治人士的防卫厅长官进行汇报,也不能直接与国会以及其他省厅进行接触。“防卫参事官制度”则确保了日本防卫厅文职官员对军事官员的有效制约。 坚决阻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日本逐步突破“专守防卫”原则,严重冲击了战后国际秩序。此举不仅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更导致了日本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 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中国对上述日本诸多突破“专守防卫”原则的行动予以批评,并多次与日本展开交涉。对于高市早苗近期的涉台错误言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中方敦促日方早日反思改错,不要执迷不悟。如果日方一意孤行、一错再错,一切主张正义的国家和人民,都有权利对日本的历史罪行进行再清算,都有责任坚决阻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同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朝鲜也对日本的行为表示担心。针对近年来日本展示出的“军事大国化”“对外扩张野心”“扩充武力”等行为,朝中社曾发表文章表示批评。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11月21日报道,俄外交部发言人扎哈罗娃表示,如果日本不想重蹈1945年的覆辙,就应该吸取历史教训,首先应该立足于自己宪法中仍然有效的和平条款。 对日本的军事扩张行动,韩国主流舆论也持批评的态度。韩国国会议长禹元植日前在社交媒体上发文批评说,日本如果没有真诚解决历史问题的行动,一切合作都只会是“空中楼阁”。(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王瑞)下期预告: 强调非先发制人、自卫为限、必要最小限度的“专守防卫”原则,是日本战后安保政策的重要基石,与和平宪法第九条精神密切相关。然而,在近年国际安全环境变化与日本内外政策调整下,日本不断突破这一原则,解禁集体自卫权,引发国际社会广泛担忧。1763930875556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李雨童环球时报176393813244111[]{"email":"guoyanfeng@huanqiu.com","name":"郭艳峰"}
编者的话: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组阁后,在军事领域动作不断。有报道称日本日前完成向美国返销“爱国者”防空导弹,并开始讨论修订“安保三文件”,计划修改“无核三原则”。高市政府的所作所为,只是多年来日本不断突破“专守防卫”原则、扩张军力的最新表现。从今天起,《环球时报》将推出“警惕日本危险的扩军野心”深度认知系列报道,为您讲述什么是“专守防卫”原则,日本是如何一步一步突破该原则的,以及日本的这种做法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哪些危险。 源于和平宪法 日本“专守防卫”原则可追溯到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的第九条,即日本永远放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国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 二战战败后,日本被解除武装。然而,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遏制苏联等国,美国开始重新武装日本。1954年,日本自卫队成立。为了使这一军事组织符合《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该国时任防卫厅长官杉原荒太1955年在面对国会质询时,提出了“专守防卫”这一说法。他表示,所谓“专守防卫”就是专门负责防卫,“防卫到底”。 虽然“专守防卫”一词1955年已经出现,但是直到1970年才开始在日本官方文件中不断出现。1970年日本首部《防卫白皮书》较为详尽地提出了“专守防卫”的概念。这一年,日本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针对“专守防卫”解释说,仅限于本土及本土周边,且不使用攻击性武器。两年之后,时任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国会答辩中曾就“专守防卫”明确表示:“出于防卫上的需要,在我国国土及周边进行防御,而非攻打对方基地。” 经过不断的完善,目前日本政府将“专守防卫”原则定义为(参照2022年日本《防卫白皮书》),日本在受到对方武力攻击之后才能开始动用防卫力量,对其使用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此外,日本拥有的防卫力量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这些遵循宪法精神的被动性防卫战略为“专守防卫”。 “专守防卫”的核心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不对敌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仅在遭到武力攻击后才进行必要最小限度的自卫;不允许攻击对方基地,不实施战略进攻,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防卫范围仅限于日本领空、领海及周边;采取被动防御战略,防御作战目的仅限于击退来犯之敌。 进行多重限制 “专守防卫”是战后日本在“和平国家”这一自我身份认同下的安全理念以及国防方针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涵包括多个方面。 第一,日本限制防卫力量的规模。1976年末,日本首次出台《防卫计划大纲》与防卫预算的“国民生产总值(GNP)1%”原则。《防卫计划大纲》以“别表”的方式规定了陆海空自卫队的数量发展上限。“GNP1%”原则,即日本的防卫预算长期维持在GNP的1%以下。这一规则后来改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下。 第二是日本对武器装备、进攻能力的限制:首先,日本不拥有洲际导弹、攻击型航母以及核武器等战略进攻武器,也不拥有各类长射程武器;其次,1967年4月,日本时任首相佐藤荣作通过国会答辩的方式提出“武器出口三原则”,即不向社会主义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武器出口的对象国、国际冲突的当事国或有成为当事国危险的国家出口武器。这是日本首次明确限制武器出口。1976年2月,日本时任首相三木武夫在国会答辩中提出“有关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进一步全面限制武器出口。此外,在核武器问题上,佐藤荣作在1967年12月的国会答辩中首次提出“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引进核武器。 第三是“文民统制”。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日本防卫省的前身防卫厅和自卫队1954年成立时,基于反省二战前开始的军国主义体制,制定的《防卫厅法》第12条规定了文官辅助防卫厅长官(现防相),长官指令武官的上下结构。因政客出身的首相才是日本自卫队的最高指挥官,所以日本的国防是文官统治体制,日本称“文民统制”。 第四是在法律与对外合作方面对日本的限制。自卫队在战时特殊法权方面受到限制。日本长时间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其对外、特别是与美国的军事合作。 第五是语言(社会)层面的限制。日本政府使用具有“日本特色”的“自卫队用语”,如用“自卫队”“防卫力量”代替 “军队”“军事力量”,将大、小吨位的水面舰艇统称为“护卫舰”等。在军衔上,也使用“一佐”“一尉”等表达,以与战前日本军队的军衔做出区分。 从冷战后期开始,遭系统性破坏 “专守防卫”原则是对战后日本和平宪法精神的反映,也是对日本侵略史的反思。战前日本的民主体制崩塌,走上了军国主义对外侵略的道路,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战后日本在盟军占领下对军国主义国家体制进行改造,在防卫政策上坚持“专守防卫”,以贸易立国,采取“轻武装”“重经济”的国家战略。在“专守防卫”原则下,战后日本融入全球化体系,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和平宪法是日本国内法,但是在盟军占领体制下制定的,其精神属于对国际秩序的一种政治承诺,即保证不再走上军国主义之路是国际社会给予日本信任的基础。 “我们的生活恢复了正常以后,自然而然会重整军备。也许是我老奸巨猾吧,我想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最好让美国人负责保证我们的安全。宪法禁止军备,真是上天的恩典。”战后首任日本首相吉田茂的这一表态,表明了当时日本安保政策的基调,即与美国建立共同防御体制,依靠美国的军事力量保障日本安全。 不过,因为朝鲜战争的爆发,对日本进行军事限制的美国开始要求日本重新发展军事力量。1950年,华盛顿要求日本组建警察预备队,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1952年,日本成立海上警备队,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1954年,日本将保安队、海上警备队分别改称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并新建航空自卫队。 从冷战后期开始,特别是冷战结束后,日本开始追求“政治大国”“军事大国”的地位,对“专守防卫”原则进行了系统性破坏,包括不断扩大自卫队的规模、大力发展进攻能力等。 2018年,日本发布的《防卫计划大纲》提出改造“出云”级直升机驱逐舰,使其航母化、可搭载战斗机,同时研制“防区外导弹”(中程导弹)。日本购买与自研的“防区外导弹”种类多样,不仅包括美国的“战斧”导弹(巡航导弹),还包括国产的“潜艇发射导弹”(潜射导弹)、“岛屿防卫用高速滑空弹”(弹道导弹)等。据推测,这些导弹的最大射程为1000至3000公里。日本正在讨论建设核动力潜艇,并完成向美国返销“爱国者”防空导弹。这是日方对武器出口“松绑”后,首次出口杀伤性武器。 日本还不断放宽武器出口限制。2014年4月,日本政府以“内阁决议”的方式提出“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以代替“武器出口三原则”,大幅放宽武器出口限制并积极推进武器出口。两个“三原则”对武器出口的限制存在本质不同。“武器出口三原则”基本禁止武器出口,并在有必要时采取一些“例外措施”等。“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则基本认可武器出口,规定了一些禁止出口的情形。2023年12月,岸田文雄政府又通过“内阁决议”的方式修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为进一步放开武器出口松绑,特别是允许出口有“杀伤力”的武器。截至目前,日本并未修改“无核三原则”,但高市政府也在进行相关讨论,其动向值得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日本的“文民统制”出现倒退。日本2007年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国防部门的行政级别得到提高。同时,保证“文民统制”的“训令9号”与“防卫参事官制度”分别于1997年、2009年被废止。根据1952年10月7日以吉田茂首相名义发出的“训令9号”,自卫队官员不得绕开文职部门直接向作为政治人士的防卫厅长官进行汇报,也不能直接与国会以及其他省厅进行接触。“防卫参事官制度”则确保了日本防卫厅文职官员对军事官员的有效制约。 坚决阻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日本逐步突破“专守防卫”原则,严重冲击了战后国际秩序。此举不仅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更导致了日本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 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中国对上述日本诸多突破“专守防卫”原则的行动予以批评,并多次与日本展开交涉。对于高市早苗近期的涉台错误言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中方敦促日方早日反思改错,不要执迷不悟。如果日方一意孤行、一错再错,一切主张正义的国家和人民,都有权利对日本的历史罪行进行再清算,都有责任坚决阻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同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朝鲜也对日本的行为表示担心。针对近年来日本展示出的“军事大国化”“对外扩张野心”“扩充武力”等行为,朝中社曾发表文章表示批评。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11月21日报道,俄外交部发言人扎哈罗娃表示,如果日本不想重蹈1945年的覆辙,就应该吸取历史教训,首先应该立足于自己宪法中仍然有效的和平条款。 对日本的军事扩张行动,韩国主流舆论也持批评的态度。韩国国会议长禹元植日前在社交媒体上发文批评说,日本如果没有真诚解决历史问题的行动,一切合作都只会是“空中楼阁”。(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王瑞)下期预告: 强调非先发制人、自卫为限、必要最小限度的“专守防卫”原则,是日本战后安保政策的重要基石,与和平宪法第九条精神密切相关。然而,在近年国际安全环境变化与日本内外政策调整下,日本不断突破这一原则,解禁集体自卫权,引发国际社会广泛担忧。